×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失效)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失效)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丰政发〔2006〕39号
2008-03-12

[标 题] (失效)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 丰政发[2006] 39号

[成文日期] 2006-07-31

[发布日期] 2008-03-12

[实施日期] 2006-07-31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相关委办局:

<="" span=""> 《北京市丰台区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 7 月 17 日区长专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 OO 六 年七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丰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我区农民老有所养,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5 〕 62 号),结合本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span="">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坚持以保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衔接;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保障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农业户口和本区农转非未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男 16 周岁至 60 周岁、女 16 周岁至 55 周岁的各类人员(以下称参保人)。

第四条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在具备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筹资方式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等组成。个人账户在积累期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标准测算,原则上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0%,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并根据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机制。

第七条 农民个人或集体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任选一标准进行缴费。

第八条 集体补助由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村集体应当从经济积累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为村民预留一定的资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村集体为农民补助的标准、范围须经村民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九条 乡镇企业为其招用的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全部参保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20%,全部参保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参保人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乡、镇政府筹集,专款专用。具体补贴标准由乡、镇政府决定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区政府每年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对参保人的补贴,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困难村可向区政府申请资金支持,区政府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政府适当放宽财政补贴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区政府根据参保人当年享受财政补贴的数额,拿出 50% 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逐步提高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

第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十 六 条 参保人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直至身故。养老金标准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领取系数确定。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区政府根据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积累、基金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

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十九条 (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转居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保留;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农转居人员,也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转居后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人员,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 span=""> (二)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金待遇。

第五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对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一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养老办公室设立专门账户,负责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设立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农经站等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贴、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农村养老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和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成立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划及有关政策,协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区农村养老办公室是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制定本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计划及组织本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经办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应明确劳动保障工作站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经办本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span="">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国家与北京市有关政策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1996 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丰台区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丰政发〔 1996 〕 6 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 农村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 年 7 月 31 日印发

立即登录